法律法規(guī)對瞞報事故的有關規(guī)定
2007年04月02日 0:0 5594次瀏覽 來源: 中國有色網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一號,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辦理危害礦山安全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高法、高檢2007年2月28日頒布,3月1日起施行)
第六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ǘ嵤┫铝行袨橹?,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玻谑鹿蕮尵绕陂g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常畟卧臁⑵茐氖鹿尸F(xiàn)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ㄈ┢渌麌乐氐那楣?ji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guī)定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
(一)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ǘ┎捎帽┝Α⒚{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ㄈ┢渌貏e嚴重的情節(jié)。
第七條
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實施本解釋第六條規(guī)定的相關行為,幫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的,對組織者或者積極參加者,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共犯論處。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有關單位申報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中組織審查驗收的;
?。ǘ┌l(fā)現(xiàn)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guī)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的;
?。ㄈΠl(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組織、參與瞞報、謊報、拖延不報的;
(四)生產安全事故發(fā)生后,不及時組織搶救的;
?。ㄎ澹ιa安全事故的防范、報告、應急救援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xiàn)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xiàn)場、毀滅有關證據。
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上報事故情況。負有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事故情況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
第十六條
特大安全事故發(fā)生后,有關縣(市、區(qū))、市(地、州)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并應當配合、協(xié)助事故調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干涉事故調查。
《煤礦安全監(jiān)察條例》(國務院令第296號,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由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責令停產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ǘ﹤卧?、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責任編輯:CNM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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